mitarr4 發表於 2024-1-10 14:45:19

物联网税收和机器人的贡献能力


物联网彻底改变了传统享受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通过技术创新,简单的商品购买和销售或服务获取可以与来自用户的数据传输和信息流相关联,最终与销售的商品或购买的服务相比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物联网业务征税的争议出现了。


物联网意味着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高级阶段。不仅人们连接在一起,用户使用的设备也连接起来,并根据收集的数据执行预编程的功能,以提供各种实用程序。

事实上,这就是第 8,234/2014 号法令第 1 条中确立的物联网概念:“机器对机器通信系统是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使用电信网络将数据传输到远程应用程序的设备,其目的是监视、测量和控制设备本身、设备周围的环境或通过 马来西亚电话号码表 这些网络连接到设备的数据系统。”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请参阅 William Hoke 引用的以下示例:(i)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软饮料自动售货机,可共享有关更换软饮料的需求以及使用该机器的用户的偏好的信息;(ii)智能服装,在检测到用户脱水时,与冰箱共享信息,以便在用户到家时及时购买适当的饮料来补充矿物质。

在所举的例子中,毫无疑问,ICMS是在商品因被用户购买而流通时收取费用的。然而,所购买商品固有的设施引发了人们的疑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存在(i)考虑到用户之间提供的连接,应由 ICMS 征税的电信服务;( ii)提供受 ISS 约束的服务,该服务仅使用连接来提供服务。

保持适当的比例,这个问题让人想起电信服务和增值服务中已知的 ICMS 发生率之间的冲突。而且,在分析争议时,主要的国家判例是,如果第 116/2003 号补充法所附列表中明确提及该服务,则增值服务不受 ICMS 管辖,而仅受 ISS 管辖。

深入探讨电信服务与增值服务的冲突,物联网业务的税收问题可以类比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名单辅助服务ICMS要求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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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列表辅助服务允许用户通过电信网络查阅由电信运营商在注册基础上提供的数据,以访问某些信息,即给定机构的电话号码。因此,它是一种信息提供服务,可以与上面提到的软饮料自动售货机和智能服装的例子进行比较,其中共享用户数据以实现特定目标。

近日,高等法院在第1,721,126/RJ号特别上诉案的判决中,在分析清单协助服务的法律和税务资格时,重申了对此问题的理解,承认其是通过电话提供的数据信息服务,因此,该服务仅使用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作为用户访问数据的手段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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