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支付选择国家规模和角色的成本?
鉴于《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所带来的限制如果没有对 提起诉讼并最终定罪Tício 的真相也不例外。 这种对广泛辩护原则的无视是不够的因为蒂西奥将无法证明该行为的非典型性(即使他有证据证明他说的是实话)即使他缺乏意识和能力也无法对诽谤负责。意志与基本的谎言有关。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存在因前述法律规定所包含的广义抗辩权受到违宪限制而产生的客观责任。 事实上这是一种冒犯性较小的违规行为并受到第号法律的起诉但这并不能减轻这种情况的虐待性。实际上简易程序可以产生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检察官办公室在收到司法警察局的 TCO 后可以在没有彻底审查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刑事交易。 错误地忽视基本事实仿佛仅仅将一个被视为犯罪的事实归咎于诽谤罪就足以构成诽谤罪这听起来像是一种违宪的解释方法与刑法的管辖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如果该原则的目的是使诽谤更接近诽谤并且不要求所传播的事实是虚假的则必须更改其目前的措辞并且必须删除CP第条的上述要素并且不得继续具有不适当的弹性解释。 我们认为该机构可能有另一种宪法解释以保证正确对待诽谤罪起诉的真相。 以所谓的避免原罪(被指 泰国电话号码表 控的诽谤者归咎于)的strepitus judicii (程序限制)为由来减轻广泛辩护就是忽视了广泛辩护原则的宪法地位及其在刑事起诉中的结构性特征。 压制它。报告真相的人(当犯罪类型要求撒谎作为基本条件时)。 不同的解释会扭曲该机构本身的法律名称因为它是事实的例外。事实真相并不因存在某种无罪或有罪的司法规定而受到限制这一点可以通过阅读刑法第条第款来理解。 因此在本案中在适当的时候(第号法律第条)Tício 应该能够证明 Mévio 实际上侮辱了 Caio即使他没有表现出有兴趣看到 Mévio 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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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结果将是:提西奥将能够摆脱梅维奥对他的诽谤(通过表明他没有将错误的罪行归咎于他)但梅维奥也不会为他所受到的侮辱负责。由于盖乌斯的惰性(颓废)他对盖乌斯犯下罪行。这是最恰当的结果也是有利于真相和广泛辩护原则的结果。 刑事侦查的初步 分析 警察局长的分析远远超出了刑法规定的事实真相例外的允许范围。毕竟立法对此类程序工具的处理设置了一系列限制这极大地限制了辅料试图证明犯罪真实发生的辩护。特别是当犯罪与私人犯罪行为有关时。 想象一下上面例子的另一面。提西奥公开披露了梅维奥对卡奥的侮辱罪。梅维奥前往警察局声称自己是提西奥诽谤的受害者因为他声称这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文本的限制性措辞只有在梅维奥因该罪行被判处不可上诉的刑罚的情况下提西奥才能证明他所做的归咎并非虚假(事实除外)对凯奥的侮辱。换句话说蒂西奥将无法在程序上为自己辩护特别是如果凯奥没有联系警察局报告所发生的侮辱行为或者即使他联系了最终定罪尚未达成。 事实上我们不要忽视现实:在巴西涉及自诉的犯罪被定罪的情况非常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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